浙江永宁制药厂改制后成立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7年6月28日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根据《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经过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与改制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1.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明确了根据历史形成的不同职工身份及在厂工作年限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从而转换改制职工(共1046名,见改制方案)的身份与劳动关系。公司按改制方案办理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相关事宜。
2.公司将妥善安排改制职工的工作,愿意与所有改制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充分尊重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否留在公司就业的选择。
(1)从本公通告发布日开始起算的30日内,改制职工应作出是否留在公司就业的选择,在此期间在岗职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给予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
(2)从本通告发布日开始起算的30日内,公司与作出留在公司就业选择的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有水平。
(3)截止于从本通告发布日开始起算的第31日上午8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改制职工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依法出具劳动关系终止的有效证明。
特此通告
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