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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让普通农业生产者富起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度解读(中)
发布时间: 2007-8-1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椒江工商分局组织人员分赴各地发送宣传资料,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法律、法规等内容。图为该分局主要领导来到椒江陈林合作社的葡萄园林基地进行现场讲解。  

  合作社法的出台实施,对于合作社的发起人和经营能力强的大户,似乎并不都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合作社法强调了公平原则,主要考虑了生产者社员的利益,大大淡化了按资金分配原则。”浙江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叶亦国说,“这可能会挫伤合作社发起人和大户的积极。”

  “这种现象非常正常,因为合作社的属性及合作社法出台的目的——都是要让普通农业生产者富起来,让大多数人富起来。”蔡善兴说。

  解读之一:入股股金20%的比例大限,限的是什么?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浙江省条例:第十三条——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专家的解释: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基本表决权制度是“一人一票”。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让普通农民生产者富起来的立法目的。”三门县农业局副局长蔡善兴说。

  “目前,台州对于合作社入股股金的问题,20%比例是个人的大限,以后任何新设立的合作社入股资金都要实行这个比例。”台州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周先法说。

  对于为何要设立这个大限,蔡善兴如是回答——

  由于农民的素质和观念还不到位,假如不把大限放进去,容易把合作社办成企业的性质,这就和兴办合作社的初衷不一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是生产者农民自己联合起来的组织,是按专业化的思路,来解决家庭承包和小农生产的问题。

  假如没有限制,合作社的本意转了。比如,有人办企业为了逃税免税,把“黄罐集团”改成“黄罐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合作社的各种政策,那么,这壮大的是企业老板,还是壮大最广大的农民呢?

  “但法律并非完全忽视或削弱了大户的利益。”蔡善兴说。

  他指出,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共同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其实是适当维护了“大户”成员的利益。

  解读之二:大户和领头人的忧虑——社的利益怎么分?大户为主,还是平均主义?

  ■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浙江省条例: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专家的解释: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从规定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

  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这与一般的企业法人显著不同,体现了合作组织所有者和劳动者统一的特征,体现了利润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贡献这一合作组织独有的特性。”蔡善兴说。

  他说,的确合作社法在分配上主要考虑了生产者社员的利益,大大淡化了按资金分配原则,这是因为合作社是普通农业生产者为主体的组织,按交易量(额)分配应当占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目的是确保生产性成员的主体地位与劳动成果参与分配的权利。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社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但如果社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社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

  “其实,对于大户的利益,合作社内部可以采取一些比如内部直接承包等激励措施,来激发大户的参与积极性,进而补偿其因淡化资本分配而带来的损失。”蔡善兴建议说。

  解读之三:国家财政扶持形成的资产,到底归谁?

  ■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浙江省条例:第十八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

  ■专家的解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这部法律通篇体现了这一精神。”周先法说。

  他说,合作社法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从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其中,合作社法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这对解决长期困扰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增添了可靠的途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部门也将出台具体办法;另外,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产业促进法。

  “大规模的、集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各种优惠政策,必然会形成大量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赚形成的财产,对此合作社法也作了明晰的规定。”蔡善兴说。

  他说,合作社法规定,对这些资产要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但这些资产只能是量化给社员,而不分配给社员,并非让社员拿到自己的腰包里。量化是分配的依据,主要是作为社员其他财产分配的依据和新社员入社股金缴纳的依据。

  “社里的无形资产,比如商标等,其要不要分配量化到社员,成为分配的依据,这要由各合作社的章程决定。社会捐赠的财产,是否要量化到社员,这要由捐赠人意愿来决定。”蔡善兴说。

  解读之四:政府对于合作社,不是管,是服务。

  ■合作社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浙江省条例:规定得更具体详细。

  ■专家的解释:

  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蔡善兴说,在合作社法正式出台前,原来该条列入国家支持的基本政策中,当时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最后,变成了如今这个条款。

  针对这一条,许多人担心:由于没有具体规定那个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到时是否会出现“无人管或者多头管”的现象?

  “不会的。”蔡善兴肯定地说。他解释道,这个条款,没有“管理”两个字,这就意味着没有管理部门,政府的功能很明确:即指导、协调和服务。

  “管理就是收费,合作社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以自我管理为主,以章程和社员大会来管理,社会组织没有必要去管理。”蔡善兴说。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这就是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创新,是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自我完善的一种体现!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严杰,梁小倩,林学富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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