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立户、分户
(一)凡登记了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成年居民均可立户、分户。
(二)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一起的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
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持结婚证、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愿,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范围。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条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办理程序。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姓名: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在校学生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二)变更年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实际年龄的原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三)变更民族: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及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大头标准相片两张。
(二)户口登记机关在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发给证件。
(三)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五)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六)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当在履行申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七)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一)因证件丢失、损坏或其它原因,急需办理出国、入学、招工等涉及公民权益紧急事务的,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时间,从申领之日起,7天内领到新证。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只能按正常领换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收费,多收部分应当退还本人。
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凡确因公务、探亲、学习考察、务工经商、旅游等前往边境管理地区的公民凭所在地乡镇或行政企事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持审批表到县(市)公安局的主管部门申领边境通行证。
(二)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和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特区内单位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其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四)对申办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者,应随到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