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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有没有非法用工问题?
发布时间: 2007-12-3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想方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转换成劳务派遣工,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此类事例,媒体频繁披露,招致社会舆论广泛批评,也引起了立法和执法部门的重视。

  但是,笔者注意到,在非法用工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忽视了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

  一些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也在玩这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把戏。最近,笔者在江苏采访了十多家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种情况,他们把原来聘用的收发员、打字员、公勤员、小车司机、电脑技工等,在最近2个月内强行“辞工”,然后通过人才或劳务中介机构转化为劳务派遣工。这些被辞员工,长者已经连续工作了8年,短者也有2年工龄,其实他们都是行政编制之外的用工,其工资均由机关“自有资金”(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且收支两条线,何来“自有资金”?不过都是非法的“小金库”)列支,既不给办各项社会保险,也享受不到机关各种福利,长期为机关干活,替“公仆”们服务,却从无签订劳动合同之说。从法律的层面上说,他们都是机关的“黑工”,因为行政机关聘用工人,需要有编制,工资等,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没有编制和经费预算,按照规定是不能用工的,过去他们一直“忽悠”着、“不明不白”地使用了,但他们意识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再想“忽悠”就不行了,于是也追风企业,走所谓的劳务派遣。为此,奉上几条建议。

  一、党政机关应该做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模范。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和十七届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都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所以,党政机关理所当然地应该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模范。反之,党政机关如果游离于法律之外,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其负面的影响和引导作用的严重性,那是不言而喻的。

  其二、党政机关要走出“用工特殊化”误区。现在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说什么“劳动法规管不着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不受劳动法规调整”。这正是一些党政机关“理直气壮”地把“长期用工”转化成“劳务派遣工”的所谓依据。笔者以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要么是法盲,要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面前,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并没有“特殊化”可讲。

  其三、党政机关不能乱用所谓的“劳务派遣工”。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做了明确界定,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一步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并与之套上了刚性的时限“笼头”,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12月26日《京华时报》)收发员、打字员、公勤员、小车司机、电脑技工等,均系常年性的工种和岗位,都超越了劳务派遣的法定范围。不用则已,要用就必须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法定的用工责任、义务。而且,要对已经错误地“转换”为劳务派遣工的人员,给予及时甄别纠正,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新闻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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