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正式施行,2007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条例》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对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和《意见》下发一周年来临之际,我们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大力推进信访环境的友好和谐,为我市开展新一轮创业创新活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积极畅通信访渠道。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对群众来访要文明热情接待,对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办理,避免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发生。要通过开通信访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要大力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今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信访格局构建年,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理性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观念。当前,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在上访时,采取了过激方式,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有的甚至受到依法制裁。信访群众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信访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要理性、负责、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有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大局。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必须依法制止扰乱和破坏信访秩序行为。信访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合法合理原则,相关部门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信访行为。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