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在这家饭店消费的,但开出来的发票却是另一家饭店的,相信这样的事,很多人都遇到过。前两天,家住椒江景元小区的徐小姐就碰上了,她有些不解,商家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3月10日晚上,徐小姐带着几个朋友来到台州经济开发区康平路上一家刚开业的饭店用餐,一共消费了200多元,结账时徐小姐向店方索要发票。但店方表示没有,眼下只能先出具收据,然后再补开发票。徐小姐不同意,她认为没有发票,饭店怎么能正常营业?在她的一再要求下,饭店经理终于为她拿来一张发票,但徐小姐一看,发票的章居然是另一家饭店的,她就不解了:“怎么能用别家店的发票来打发消费者呢?”
接到徐小姐的投诉后,记者来到该家饭店了解情况。饭店经理陈讯是这样解释的,“因为饭店还在试营业,发票机还没装好,所以还开不出自己的发票。”他表示,如果徐小姐需要,他们可以等发票机装好后给她送过去。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一位姓王的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试营业已表明相关证件都已齐备,所以,严格来讲,这期间同样应当开具发票。当然,如果实在因合理原因开不出发票,也应当在事后补齐。“但如果为了开具发票而拿同行发票来凑数这是违法的,商家应当注意。”她解释说,因为该发票的开具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所以该发票也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