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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设高管期权收益上限 不得超总薪酬50%
发布时间: 2008-4-26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不得超被授予时总薪酬水平的50%;称“补充意见”可能延至下半年出台——

    记者昨日(4月25日)从国资委获悉,原计划于上半年推出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由于涉及问题众多,将可能推迟至下半年出台。据了解,补充将设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收益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被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

    据《财经》网报道,国资委在即将出台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中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收益超出计划设定水平的部分,按照50%比例行权,但是收益最高不能超过股票期权被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

    昨日国资委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收入,尤其在金融行业,和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新规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除了设置上述高管股权激励收益上限外,还需要考虑企业职工收入整体水平等因素,而每家企业的情况不同,因此原本计划上半年推出的补充规定可能推迟至下半年。

    国资委与财政部曾于2006年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两个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激励期内,激励计划的预期总收益水平不得超过总薪酬的30%(境外为40%)的限制。但国资委认为,股权激励实施以来存在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

    ■ 名词解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记者钟晶晶)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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