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黄岩区人民法院收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驳回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福青上诉,维持以受贿罪判处吴福青有期徒刑13年的一审判决。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玉环8家企业向该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城东村非法购买了140余亩滩涂。为了使非法购买的土地通过审批,办理相关权证,其中6家企业共同集资30余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到时任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吴福青的住处,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吴福青,吴予以收受。
同时查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浙江某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为感谢吴福青在其企业用地申请中的帮助,以及为日后能继续得到吴福青的关照,到吴住处送上人民币3万元,吴福青妻子予以代收。2007年三四月份,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吴福青和妻子共谋后,由妻子将3万元退还给叶某某。
2006年八九月份的一天,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工作人员邵某某为感谢吴福青在其工作调动上的帮忙,借吴福青的女儿考上大学之机,在吴的办公室送给吴人民币2万元。吴予以收受。
2006年下半年,孙某某为了在玉环县文旦大道绿化工程招标中得到当时兼任文旦大道整治指挥部总指挥吴福青的关照,找到吴。吴予以允诺,并主持指挥部会议推荐孙某某参股的企业直接入围,后孙参股的浙江某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中标。为感谢吴福青的帮助,及在文旦大道工程款的结算和生态公墓征地等方面能继续得到吴福青的关照,孙某某到吴家中送给吴15万元人民币。吴予以收受。
一审法院认为,吴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宣判后,吴福青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受贿40万元,除了叶某某的3万元外,其余37万元均是假的;而叶某某的3万元在立案前4个月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宣判其无罪。
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吴福青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中级法院还查明,上诉人吴福青收受叶某某3万元贿赂,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及时退还或上交有关部门,直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查处时,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给行贿人,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