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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烧毁了一个市场 肇事者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 2008-5-1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2006年,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综合市场发生的火灾震惊了全市。5月9日下午,火灾肇事者之一叶小勇,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6年10月7日,叶小勇参加了朋友的婚礼。当晚10点半,叶小勇与金雨闹洞房结束后,两人从新郎家各搬出一只“满堂红”烟花来到楼下,放置在距商住楼入口两米不到的的东门南路上燃放。该烟花顶部印着有关燃放注意事项的“敬告”文字:本产品系高空礼花……燃放时必须选择空旷平地,离开人群、高层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50米。但烟花距东门南路边上综合市场的布头交易区不足50米。两人各点燃烟花燃放后,叶小勇即回了家。

  当晚10点50分左右,布头交易区起火。大火烧毁了布头交易区及综合市场内的部分摊位,过火面积2000余平方米,受损经营户为199户216个摊位(已全部搬离原摊位,火灾后整个市场已被封闭)。经鉴定,火灾造成综合市场建筑结构严重损伤,其中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构成局部危房。因摊位上面就是居民的商品房,火灾导致市场上层93户住户不能正常居住,其中86户已搬离住房。

  经台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起火原因是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塑料薄膜、衣服等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叶小勇是烟花直接燃放人之一,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可能引起火灾的不安全区域燃放,造成火灾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烟花检验报告证明,烟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006年10月8日,叶小勇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叶小勇燃放烟花时没有按照规范操作,对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严重的火灾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叶小勇案发后投案自首,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失火罪一审判其有期徒刑两年。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叶长杉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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