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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开国内民间贷款机构合法化的“先河”
发布时间: 2008-7-28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中新浙江网7月28日电 在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由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预计9月起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并开张营业。

  《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维护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办法》,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并提高决策效率,《办法》规定,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新闻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网站编辑: 邵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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