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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
发布时间: 2008-8-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一、台州市农业特色产业“强县强镇强村”工程。(摘自台农特办〔2007〕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特色产业“强县强镇强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镇以奖代补。对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的市级农业特色强镇,每个给予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其它县市的市级农业特色强镇,每个给予2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镇扶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二)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村以奖代补。对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的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村,每个给予3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其它县市的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村,每个给予1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村农业特色产业公共服务建设补助。

  (三)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以奖代补。对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的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每个给予3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其它县市的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每个给予1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村(点)农家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四)农业特色产业强县建设项目补助。用于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农业特色产业品牌培育、精深加工、市场开拓、升级改造等方面项目补助。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补助。用于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精品培育、提档升级改造等方面项目补助。

  二、鼓励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摘自台市委办〔2006〕106号《关于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减免办理证照规费。工商、税收、卫生、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对“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各类规费地方留成部分要减免,服务性收费要优惠。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农税收优惠政策,对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农家乐”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已经建立“农家乐”协会或服务中心的地方,可以由协会或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有关“农家乐”消费发票等涉税事宜。

  3.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户小额贷款,解决“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所需资金。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利率优惠。

  4.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镇村改造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要向“农家乐”和“风情小镇”发展区域倾斜。文化特色镇村、农村连锁超产、农村社区卫生网点建设等要向“农家乐”和“风情小镇”发展区域相对集中和延伸。 

  5.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都要建立“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家乐”和“风情小镇”建设重点项目的补助、特色村认定命名和星级户评定奖励、“农家乐”协会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项目整体宣传推介等。

  三、扶持黄岩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摘自台市委〔2006〕19号《关于加大扶持台州市黄岩西部欠发达地区“十一五”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突出抓好《黄岩西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黄岩西部扶贫专项资金要向高效生态农业倾斜,重点发展东魁杨梅、优质柑桔、枇杷、茶叶、高山蔬菜、笋竹两用林、紫莳药等比较优势明显的产品。市、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要向西部项目倾斜,着力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投资西部特色农业。

  (二)、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围绕“十一五”期末把西部旅游区争取建成省级乃至国家级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的目标,有序适度开发长潭湖景区。把西部山区旅游开发纳入台州全市旅游发展总盘子,融入温台大区域,着力打造3至5个黄岩西部自然生态旅游点,形成具有黄岩西部特色的自然生态旅游热线。

  (三)加快下山移民步伐,大力推进中心村建设。以贫困面集中的高山远山地区、长潭水库淹没区、地质灾害频发地区为重点,实施整村搬迁,向市区、中心镇和中心村梯度转移,大力推进中心村建设。对下山农民建房实行优惠政策。平田、上垟、屿头、上郑、富山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下山移民小区建设所需用地指标由省专项安排“戴帽”下达。市、区优先安排下山移民小区建设所需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下山移民小区建设涉及到的农保地,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如期落实调减。

  (四)加大财政扶贫力度。原安排扶持黄岩西部山区发展的专项资金要继续保持不变,市级扶贫资金安排要重点向西部山区倾斜,“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根据市财政财力状况每年再安排一定量的扶贫资金,重点支持黄岩西部山区的建设和发展。

  (五)加大生态转移支付力度。从2008年起,从水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生态扶贫补偿金,形成西部扶贫开发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建设和保护西部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西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六)深化结对帮扶工作。继续实施市、区机关和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富裕村结对帮扶黄岩西部欠发达乡村,按照100户以下的小村、100至300户的中等村、300户以上的大村每年分别不少于3万元、4万元和6万元的要求,支持结对村建设发展。市级机关副处以上(含副处级)、黄岩区级机关副科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都要随其单位所在帮扶村结对帮扶一户贫困户,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对社会各界和企业用于扶贫事业捐赠的项目资金,都要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加大粮食生产扶持。(摘自台政办函〔2008〕13号《关于抓好2008年度粮食生产的通知》)

  (一)加大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力度。市财政对市区全年种植稻麦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早稻每亩30元、其它每亩2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对种植省确认的水稻主导品种的种粮大户,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良种补贴10元。

  (二)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2008年市区早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83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稻谷,市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签订“储备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属“储备订单”的粮食,在收购时再加每50公斤不低于7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签订“储备订单”后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对“储备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所有制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并与种粮大户签订“收购订单”,其收购资金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提供。

  (三)鼓励粮食生产者“走出去”建立粮食基地。支持本市企业和种粮大户到产粮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凡到省外承包土地三年以上,自行种植粮食,并将粮食返销本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主体,凭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粮食购销合同和经营场所租赁、用工合同,农业投入品购置凭证等证明材料,市本级可享受年每亩20元粮食直接补贴。

  (四)积极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凡对分散的种粮农户(不包括种粮大户和省市级高产示范方)开展统一育秧和统一植保服务的组织,按其在市级辖区内实际服务面积,市里给予每亩60元的补贴。具体服务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

  (五)继续开展粮食示范方高产竞赛活动。对在参加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粮食作物优质高产高效示范方和油菜优质高产示范方,市政府计划安排6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

  (六)市政府将对在2008年度粮食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优秀种(售)粮大户和高产攻关户进行表彰奖励。在全市范围内计划评选优秀种(售)粮大户各10名,每名奖励2000元;对获得年度水稻单产冠军的农户奖励5000元,亚军奖3000元,季军奖2000元。

  五、积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摘自台政办发〔2007〕134号《关于印发积极扶持农产品深加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以及先进设备引进和更新的贷款贴息。在原有管理渠道不变前提下,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比例的资金,重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兴办、技术引进改造、设备更新、品牌建设和重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10%比例的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

  2.鼓励投资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深加工投资项目,经考核认定,一年内设备投资规模超过20万元的,按照企业设备投资额给予适当比例的贷款贴息或项目补助。

  3.鼓励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发展深加工。积极推动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发展深加工。对现有加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经考核认定,一年内设备投资规模超过20万元的,按照企业设备投资额给予适当比例的技改贴息或项目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的,优先予以设备贴息和补助。

  4.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5.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商标等开展抵押质押贷款。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发放,缓解原料收购高峰期的资金困难。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加大用电用水支持。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电价、水价优惠,并优先保证其用电、用水。

  (四)着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以及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的,在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参照工业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匹配资金补助。

  2.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企业,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通过HACCP、欧盟CE和食品加工企业国家QS认证、美国FDA注册的企业,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五)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市场的对接

  1.继续实施绿色通道政策。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继续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积极招商引资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到境内外参展招商活动、交易会、博览会,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六、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摘自台政发〔2008〕37号《关于加快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实行财政专项扶持。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主要用于休闲观光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休闲观光农业示范企业的认定与奖励、休闲观光农业行业协会建设、休闲观光农业整体宣传推介等。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满足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休闲观光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三)严格执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兴办休闲观光农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妥善解决休闲农业发展的用地问题,对其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经营主体通过对废弃园地、林地、荒地、荒山等进行开发整理,盘活集体存量土地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四)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建设。从2008年开始,组织实施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和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全市计划每年评出10个示范园区(或企业)。对被确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单位的园区和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  

                                                         市农办、市农业局摘编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网站编辑: 邵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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