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6月到2007年8月间,蔡鹤朋等10人开设赌场600余场,抽头所得450余万元。7月31日,路桥法院审结路桥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开设赌场案,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蔡鹤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妹芳等9人6个月缓刑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到15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蔡鹤朋在路桥劳务市场附近,明知是用于炸鱼的14个爆炸物,还是受人委托将该爆炸物存放在自己的面包车上,并接送参赌人员,直至次日下午1时许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这14个爆炸物属于爆炸装置。
2005年6月、7月至2006年3月间,张妹芳、朱江与其同伙在路桥桐屿街道下岭村、坝头村、小稠村等山上开设二张赌场聚众赌博200余场,抽头50余万元。2006年3月,另两名同伙加入该赌场;至9月,朱江退出,期间开设赌场150余场,抽头150余万元,后又继续开设赌场。2007年2月、3月间,开设赌场150余场,抽头150余万元。2007年5月,陈灵香加入该赌场,至2007年8月29日被查获为止,期间开设赌场90余场,抽头100余万元。
据警方调查,该赌场还安排专人放哨、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矿泉水、香烟、早餐等,由徐星明、陈利君、朱华杰等人负责,并有人专门在赌场用现金或写有数字的纸牌当筹码放“倒款”,并携带管制刀具护赌,由宋永、陈清国等人负责。
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鹤朋非法储存爆炸物,并为赌场接送参赌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妹芳、陈灵香等9名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