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受贿 边升迁
椒江大桥公司开发部原经理陈某靠桥“吃”桥
昨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开发部原经理陈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000元。
1998年8月,陈某受聘于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建设任务。2001年6月椒江大桥合龙,陈某留在了椒江大桥公司工程部工作,管理大桥修复等工程。
2002年,两家承建大桥护栏、防撞墩修复等工程的承包人为了感谢陈某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分别送给陈某人民币10000元和5000元,陈某均予以收受。2003年底陈某调任“大桥公司”开发部副经理一职,次年6月任开发部经理。随着职务的升迁,自2003年底至2006年初,其利用管理大桥公园的设备采购以及土建、雕塑、风帆景廊膜等工程的职务之便,又先后5次收取相关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3000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陈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后,于2008年4月11日对陈立案侦查,经审查后查明,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前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并于7月15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