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开始,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漫游”,凡在浙江务工的参保人员,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
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基金利息收益等组成;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形成。
过去,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时要满足许多条件,比如要有当地户口、必须拿到当地社保机关的接收证明等,手续颇为麻烦,有时跑七八个单位也不一定能办下来。因此,许多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参保,有的已参保的跳槽后则选择从原地退保,到新城市时重新办理。
此外,统筹地区对基金平衡承担保底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但是对“转出”城市而言,带走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内资金则成了当地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对退保要求都予以满足。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鉴于这些情况,日前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届时,省政府将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