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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出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8-9-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出台。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分总则、职责与体制、资金筹措与使用、养护与管理、法律责任、负责等6章共40条。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投入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不低于年公里4000元、乡道不低于年公里2000元,村道不低于年公里500元。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市人民政府要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办法》同时规定,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有条件地方的村道养护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新闻来源: 本站新闻   作者: 顾三亨,陈莉娅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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